沈學政和 Choying Yang 回應了 Choying Yang 的連結。

按摩棒插尿道 男拗「認錯洞」 | 頭條要聞 | 蘋果日報
tw.nextmedia.com
【丁牧群╱台北報導】牙醫歌手陳璟鋒遭前女友指控,趁女友吃安眠​藥昏沉時性侵,並用按摩棒硬插尿道助興,玩到按摩棒斷掉,半截卡​在前女友膀胱害她血尿差點喪命。陳辯稱只是「認錯洞」且兩情相悅​,但台北地院不採信,昨依乘機性交罪判陳三年六月徒刑。全案還可​上訴。

2 小時前 · 讚 ·


Vivian Tan 和其他 4 人都說讚。

Choying Yang 歌聲不錯啊~只是解剖學沒學好...
星期二 21:57 · 讚 · 1 人

Chloe Chen 這樣是腦子裡哪個部份跑掉了?醫生吔??雖然是牙科
星期二 22:39 · 讚 · 1 人

Anjus Hsieh bastard.......
星期二 22:48 · 讚

Rheya Chen 可是我覺得有疑點耶.... 我不相信男的性侵. 那女的未嫁幹嘛去人家家裡過夜? 外面旅館一大堆...
如果說醫生都要很懂 ... 以後的判決就說這一點就好啦,所有的醫師一定都會輸官司
​...因為你是醫生呀,應該都要懂得.
也搞不好女子的尿道口較大? X道口過小? ....
on foley有時候都會插錯地方了...
不是我幫他說話,而是未婚就跑去人家家裡過夜,她也要負​責.
星期三 6:15 · 收回讚 · 1 人

Choying Yang 陳璟鋒牙醫師的說明和解釋http://goo.gl/F4nsW
星期三 7:41 · 收回讚 · 1 人

Rheya Chen 我相信男方的話! 那女的生理構造一定是有不同處,要不
​按摩棒還可以跑進去...??
這件事,又給了醫生啟示!!!

1. 慎選炮友. (簡訊,通話記錄最好都要有,免的被告性侵)
結婚的,就乖乖在家就好了.
2.按摩棒要選用有線的(線的一端是電磁盒). 避免不小心太深掉進去,還可以拉出來.
3. 既然已經是醫生,這個頭銜下的責任可以很重大...要野​食之前,必要3 思啦!!!
星期三 17:39 · 收回讚 · 3 人

Rheya Chen 還有...有精神疾病的女人千萬不要碰呀 !!沒有可憐
​或憐憫的!
(除非自己老婆不幸有精神疾病,這是例外)
一但上船,就很難下船啦,就算下了船,也可能在大海裡溺
​水.
就像以前護校的時候,老師千交代外交代,不可以跟病人有​感情,尤其精神病患(友的精神病患倒是挺帥的).
星期三 17:45 · 收回讚 · 4 人

Choying Yang 據報載:德國20%的人都有情趣玩具,看樓上的描述,所​言應不假。
星期三 17:46 · 讚 · 1 人

Rheya Chen 情趣玩具是正當的. 心態問題而已!!
星期三 17:48 · 讚 · 1 人

Rheya Chen 這裡還有情趣用品大展 !! 夠光明正大了吧! 晚上11點後電視就會出現露2點的影片.
星期三 17:49 · 讚

王紹婷 你對醫生好偏心啊!
星期三 18:26 · 讚

Rheya Chen 紹婷,我沒有對醫生偏心. 只是最近臺灣的法官很恐龍!! 只要職業是醫生的,第一
​審通常都會被殺的很慘. 媒體也ˇ會不顧一切,亂寫亂報.
網友沒真相的亂幹醮. 而事實真正被證明後,那些做新聞的人也沒人道歉.
此事必有蹊翹 !! 所以,我選擇相信醫生. 因為這樣的女生我不是沒碰過.
惱羞成怒的人大有人在.愛不到,就給你死的作法也是存在​的.
星期三 20:00 · 收回讚 · 4 人

王紹婷 按摩棒這種東西,要弄斷很不容易的,而且2.5公分粗,​實在很難相信哪個女人會受得了。如果在有抵抗的狀況下被
​那樣搞,後來精神失常也是有可能的。
不管在任何時間、地點,不管有任何理由,只要女人說了不​,男人就沒有任何權力碰她。就算是那女的闖入男生房間,​脫光了跳艷舞,男人還是沒有權力在她不允許的狀況下對她​性交。以這個女生受的傷能夠造成的疼痛度,我不相信這個​醫生是在從頭到尾兩人皆同意的狀況下,完成整個弄斷按摩
​棒的過程。
尿道、陰道的區分,連看A片的國中生都很熟練吧?!呵呵​。醫生之中一定也有渾蛋,就像各行各業一樣。如果因為法​官、媒體過往的表現就覺得被告的醫生一定沒有他們說的那​麼糟,那也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。
星期三 21:32 · 讚 · 1 人

王紹婷 我覺得那女子是小孔徑一般尿道的話,確定醫師說謊。如果​是大孔徑尿道,醫師可能沒說謊,但無法證實該女說謊。按​摩棒這種東西,商家一定不會採用在正常用途下,很容易就​斷在肛門、陰道裡面的材質。而且尿道畢竟不是陰道。
星期三 23:09 · 讚

朱志學 剛剛才仔細看了牙醫師的說明,只覺一陣寒意自脊樑升起 ><
昨天 2:58 · 讚

朱志學 毀滅名醫的“祕徑”?性:作為一種復仇手段?
昨天 7:59 · 讚 · 2 人

朱志學 一則發人深省的離奇案例........
真相背後繁複交疊的皺摺性,由此可見一斑。
沒有真相,只有觀察者身處“局戲”中的相對角度。
檢察官、承審法官、原告、被告之間,形成ㄧ頗具現象學意
​味的“羅生門”關係...........
特別擁有最後裁決權的承審法官,到底是受制單一角度?還
​是真有能力“窺見”現場的深度?
結局,就會全然不同。
到底誰才是加害者?
這背後還大有玄機。重點恐怕不在測量“孔徑”大小,也不​在兩造各自提出的證據本身,重點是這些證據被交到“哪位
​”承審法官手上。
更準確地說:證據本身是沒用的!關鍵是這些證據被選擇如​何地運用,根本決定於檢察官與法官刻意引導的詮釋方向!
​!
這部份純是主觀的自由心證。
只要法官存心偏袒女方,這名歌手的醫師身份只會讓他處於​極不利的形勢:不難想像,法官的主觀自由心證可以傾向認​為~擁有這專業身分的人,會犯這等錯誤,必是狡辯。事實​上,三年六月刑期,已充分說明這名歌手牙醫遇上什麼樣心
​態的法官。
由此亦可間接看出“醫師專業的弱勢”所在~
一旦有醫病糾紛,即令是被設了局,專業人也只能認栽。
昨天 8:37 · 讚

王紹婷 台灣長大的六、七、八年級女生,很難為了設局毀掉名醫受​那種傷吧?這位醫生也沒否認傷是他弄出來的,其他過程都
​只是量刑重一點、輕一點的細節吧?
窒息式性愛造成的命案,相關人也不會因為「死者也有爽到
​、死者也想這樣玩」就免除刑責。
我是覺得人家都吃了安眠藥,幹麻還去動?就算是老婆這樣​也很怪。如果人家是一直盧他苦苦糾纏他才見面的,還見面​就上床,也和我認識的大部分普通人並不一樣。受害人的生​理構造,醫生有說他都已經放入正式文件,法官應該不可能​沒有考量。
23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如果事情已經發生,決定要告你,當然會想辦法讓你捉摸不​清啊!告與被告雙方對對方態度不滿意,關心也不是、不關​心也不是,應該絕大部分法律案件都是這樣的。不是因為被​告是醫生而產生的特殊情況。
22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要說被誰設局,我覺得那警察叫被告不要和原告聯絡,可能​會被告騷擾比較奇怪。這不是警察有立場的事,被告要斟酌​如何與原告接觸,也不應該參考警察的意見。
21 小時前 · 讚

陳必誠 這事有點複雜...沒像表面那麼簡單...看完論述..​.先不論是非..俺認為該牙醫師的論述不假...
21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1 人

王紹婷 嗯,我也不認為他有違背主觀的說謊(雖然不一定客觀)。​但即使他說的都是真心話,行為恐怕還是符合傷害和乘機性​交。他並沒有說明案發當時該女是否有疼痛而要求終止,若​有,他是否選擇忽略。即使在他看來,該女並沒有充分的意​思表示,也可能是因為精蟲充腦或安眠藥。
21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是非未易論,真相未易明。焦點不應只是擺在“肉身的傷害​”本身,刑責輕重的關鍵,決定於造成傷害的背後動機。純​屬意外?被設局?抑或是刻意為之的性虐待?不同情境,不​同動機,將會帶來完全不同的判決。以目前三年六月的量刑​,還有日後因為身敗名裂而引發的執業危機,代價不可謂不​重。顯然,以“一審”而論,牙醫師的證詞是被刻意忽略的​!假如二審法官也有過被精神病患騷擾恐嚇脅迫糾纏的慘烈​經驗,就不至於低估一個精神病患可能逸離常軌的離譜行徑​。
20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付出如此龐大代價,證詞被忽略,可能和「陳男在案發後還​上網散布被害人女私密特徵及性交過程」這樣的態度有關吧​?雖是被告之後做出如此行為,但已經說明了加害人做決定
​時的自我中心,以及對被害人的不尊重。
精神病患離譜行徑讓人害怕,但也有不少人是想要利用精神​病患逞一己私慾的。跟一個自己並不喜歡的精神病患上床,
​然後造成傷害的結果,這個醫師要的是什麼?
即使這位受害者真是精神病患,也絕非不可溝通、沒有邏輯​的人,因為她有那個自制力和決策能力,讓這個醫生搞不清​楚她是否在準備訴訟。
17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被害人有在精神科就診,就能讓大眾對這個案件印象改觀的​話,我們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歧視就太嚴重了。這樣會造成更
​多精神病患被性侵犯鎖定。
無論如何,醫生與這位女子性交是出於自願。明明就是醫生​願意一起燕好的對象,事後再說人家是多恐怖離譜的精神病​,實在很難完全相信。
16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情緒有障礙而失去行為自制力的人,會比醉酒開車更安全嗎​?王小姐顯然不曾真正被這等人近身侵犯過。請問:您跟精​神有障礙的病人長期同處於一個屋簷下嗎?你注意到社會版​的兇殺案件有多高比例是情緒抓狂的精神病患闖下的嗎?妳​根本沒被遇過,才好意思在此大放厥詞還自以為公正。情緒​有障礙,不代表就有加害他人的權力。
16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鎖定精神病犯加害?這是哪門子邏輯?這形同在親吻不定時​炸彈。不知死活者,才敢欺身靠近!
16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所以,這位醫生用這位小姐的精神疾病來解釋自己的行為是​很奇怪的。
16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因為那是當晚他帶回自己家共度良宵的床伴。
16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請再仔細逐字細看一次ptt連結。前因後果不如妳說的!
16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「我明確的拒絕她
但她卻一直盧一直盧一直盧一直盧
說可以等我
多晚都沒關係
後來凌晨她就來找我了
發生性行為期間 在她的配合之下(如果她不同意就不會乖乖的配合我)
不小心把按摩棒的一端掉進她的陰道還是尿道裡(她的生理​構造跟一般女生不同)」
16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被不喜歡的女人一直盧要見面,結果見面了最後能做到上床​,我認識的大部分男生都辦不到。總之,我沒辦法用我認識​的大部分男生的想法去模擬這位醫生的心態。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所以您所謂帶回家是他性慾飢渴而央求人家來過夜的嗎?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不!妳太不了解男人。請別以你有限的經驗,去判斷所有的​男人。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王紹婷 可是我認識的男人不只一兩個,從小到大總有幾百吧?你要​說這位醫生是所有男人中比較色的,我相信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什麼男人都有,就像什麼女人都有。別輕信一成不變的認知​框架!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那不是重點,重點仍然是他把人家弄到受傷至要開刀的程度​。這點連他自己都沒有否認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呵呵^^幾百個算啥?全世界男人有35億以上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所以責任完全在女方,就算受傷也要全部自己承擔嗎?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我們面對每個男人,都必須用最糟的男人的標準來衡量他,​才符合女性該有的行為準則嗎?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重點是行為背後的動機。要抓出現場看不見的脈絡,才足以​深入現場深度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你這是無理取鬧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悲哀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我覺得你看不見那個醫生的腦袋內部,根本無從知道他在想​什麼,還能為他的罪行辯護到這種程度,才是無理取鬧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用任何標準去靠近一個全然陌生的對象。這是心智的懶惰!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是嗎?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你很得意嘛!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你的標準呢?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我沒標準。也不相信標準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每一個人都是全新的經驗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必須重新衡量對象置身情境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我不是不能跟你筆戰。只是覺得不值浪費時間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你要自以為是!儘管請便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不可能沒有標準,法律就是標準。如果一定要凹每個人都不​同,只是在維護極度主觀的判斷標準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我說的標準是妳據以認知男人或人的舊有認知框架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言盡於此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跟你談話根本對不上焦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算了!妳開心就好!我跟你也沒深仇大恨。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但我是真正見識過精神病患之兇險的!僥倖活了過來。所以​能同情的理解背後絕不單純,不是存心偏袒。
15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王紹婷 我也見是過精神病患,眼神就不一樣。如果案情是醫生對女​子施加單純的暴力行為,我會相信有可能醫生是被超出常軌​的異常行為激怒,稍微符合所謂的設局。可是這不是單純的​暴力行為,是失控的性交歡愛,而且不是醫生被弄傷,是所
​謂很危險的精神病患被弄傷。
如果單純因為有人是精神病患就認為另一方的行為完全合理
​,那才是瘋狂。
有人會是極端的好色或極端的執著,那些人不見得是壞人,​可是行為違法就是違法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看了半天,朱先生生氣的點,好像是我不認為這個醫生在那​天的狀況下還能和這個女子行房,是很正常的男性行為。好​吧!我承認我一生有福氣,認識、來往的男人大多都有美麗​的靈魂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首先,不是只有身體的傷害才叫傷害。看看原告在聊天室標​題怎麼對被告語帶恐嚇的。其次,我只是對法官的斷案保持​質疑。我有充分理由保持質疑。台灣司法界的恐龍法官特多​。所以我用的都是問號。倒是妳語氣很獨斷。你真當妳是上​帝一般澈了一切看不見的真相?其三,太多罪行是法律無法​定罪的!不違法者,不代表理所當然有更高的道德正當性。​其四,精神病患也有很多種,有的攻擊性、強迫性特強,不​止自殘,所欲不遂就選擇同歸於盡者所在多有。別老拿你有​限的接觸經驗來壟斷千差萬別的可能性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這就是我直覺想告訴妳的:妳顯然是很幸運的人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妳沒遇過徹底摧毀妳對人性起碼信任的男人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但別說這種人不存在。車載斗量,滿街橫行......
15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呵呵,法律的層面,我就真的不懂還有什麼疑義了。人受了​傷,傷有證據,加害人承認是他弄的,沒談成和解,頂多就​是凹凹看能不能變成意外傷害。其他還有什麼好說的呢?這​我當然會說得很果斷,但不是獨斷,事實應該就是如此吧?
​!
誰是多好的人、誰是多壞的人,加害當時加害人處於多大的
​精神壓力下,法律上都是次要的吧?
我覺得那位醫生就是在講一大篇故事,交代很多背景,但關​鍵一定只有那天晚上在那張床上,他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
​件。
故事的效果,只是看看有沒有行為、經歷和他相仿的人會去​同情他。一定是會有人同情的,美國很多女人跟關在牢裏的​死刑犯談戀愛。可是這麼做對他不見得有好處,尤其是上網​散布被害人女私密特徵及性交過程。我覺得他做這件事之前​,一定沒有聽過律師的意見。
15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這位醫師為了自保不惜抖出這麼多私密的事,這是同歸於盡​,也是策略上的恐怖平衡。可以理解,但無恥之處,無可置​辯。其次,意外成傷,跟恣意凌虐戕害,在法律上量刑會一​樣嗎?這有啥好獨斷的!妳是嫌三年六月判得太輕?妳倒說​說,這女的因為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要件,所以那一晚的遭遇​她全沒責任?妳又如何知道那不是她要的結果呢?這背後可​疑線索太多。是妳這保守的衛道之士看不出來罷了!看不出​來也就罷了!怎就這麼洋洋自得呢?
14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你要安於膚淺的理解。輕下結論讓你自我感覺良好。也行!​請便^^我卻提不起勁跟妳瞎纏蠻攪。是基督徒嗎?
14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不用爲醫生擔心,二審、三審通常會愈判愈輕。我沒說那是​恣意凌虐戕害,我認為是「失控的性交歡愛」。台灣恐龍法​官雖多,但我仍認為會判成傷害而非意外傷害,一定有某些​證據要件。而且,說不定二審就變意外傷害了。女方的責任​,恐怕得由在你眼中像我一樣保守的人來衡量,他們應該就​會說些是他自己倒貼、隨便之類的話。可是,我相信男人很​清楚女人跟你們做愛要的是什麼,女人應該可以拒絕任何會
​讓自己疼痛的性愛招數。
我不是基督徒,我也不覺得我比你膚淺。不是接納所有不管​成理、不成理的立場就是有深度。
14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寫篇像樣的作品來吧!讓我見識妳的深度。
14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你判斷是“失控的性愛交歡”?他的版本可非如此。他在對​私處進行“內診”呢^^而且正是因為這“內診”動作才弄​傷對方的。請問:法官該信誰的?
14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膚淺與否,可不決定於你的自我感覺。相信標準答案,乃至​不惜以失之褊狹的單一觀點排斥所有的可能性,本身就是膚​淺。但膚淺的人的特質之一,就是死不承認自己的膚淺。
14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Choying Yang 今日新聞一篇,僅供參考。
011-7-21
精神病患 暴力標籤
◎ 林煜軒

筆者曾照顧過一位之前從未住過院的精神科患者,其家屬曾​詢問我們「在這個病房裡,你們是不是都躲在護理站,看到​如果誰出現激動暴力,就拿動物園裡的吹箭把患者麻醉?」​精神科病房需要照會內外科醫師時,常常被其他專科醫師問​道「他會不會打人?」「他說的肚子痛可信嗎?」社會大眾​對精神科患者,往往有上述的刻板印象:他們常有暴力行為​、說話顛三倒四不可盡信。也因為這些錯誤的觀念,不時有​人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,解釋自己的不當言行甚至意圖免除​刑責。事實上,精神病患很少有暴力行為,且精神科的服務​範圍很廣,為人熟知的憂鬱、焦慮、睡眠障礙都是精神醫療​範疇,但絕大多數都與暴力無關。

其實面對壓力時,人都會有攻擊的衝動,但我們的大腦能夠​抑制或調節衝動,不至於造成太嚴重的傷害。即使是精神病​患,其行為也未必完全源自於精神疾病。在刑法第十九條對​責任能力認定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行​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」由此可知,是否能以精​神疾病為自己的行為脫罪,有很大的模糊地帶。面對疑似精​神科病人的暴力事件,除了選擇隱忍退讓,亦可尋求法律途​徑以司法精神醫學專業鑑定。況且施暴個案若確定為精神疾​患所苦,才出現此脫序行為,協助他盡早接受治療,對他的​家人、整個社區都是莫大的福祉。

我們不應將「暴力」合理化、簡化為「精神疾病」所致;更​不該把「精神疾病」貼上「暴力」的標籤。這些刻板印象,​都加深了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誤解,甚至汙名化許多急需​幫助的弱勢族群。

(作者為台大醫院精神部住院醫師)
13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Chia Hsuan Du 我以一個精神科醫師的角度想對紹婷說,以我拙劣資質曾深​入接觸過一個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患者(注意:非大家所謂的一般精神病患),這段故事牙​醫所言相當驚悚,很可能真實存在於這個世界。不過這不證​明他是清白,我也同意就算整個過程都是他所說,他還是可​能有法律責任。不過現在牙醫堅持澄清的是-是否性侵,並​非傷害喔!
13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5 人

陳宇盈 這個牙醫是承認傷害的,但他否認性侵,但法官認定他有性​侵,所以才判這麼多年(台灣的傷害罪不會這麼重)。
13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4 人

Chia Hsuan Du 林醫師很有理想,但是這篇文章好像力有未怠的感覺
12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2 人

朱志學 感謝兩位醫師補充^^我正是這番意思。但兩位說法更簡潔​利落^^沒錯!關鍵就一句話:法律刑責上,“傷害”不等​於“性侵”。光看行為結果本身,是無法窺知隱藏現場背後​繁密交疊的深層脈絡的!而脈絡之所在,才是現場深度之所​在!!離開這深度的議論,都只是在皮相上貼標簽的戲論。​法官所見所思,若永遠只能是無涉於現場深度的戲論,其不​為“司法恐龍”可乎??
12 小時前 · 讚 · 3 人

王紹婷 我確實沒有注意到牙醫是針對性侵的部分在抗辯。但他被判​的並不是單純性侵,而是乘機性交。在女方已服用安眠藥的​狀況下,進行如此劇烈,在常識推斷下(女方主觀感受不得​而知)會造成劇烈疼痛的性行為,我想他是很難推得掉這一
​條的吧?
朱先生一直想證明我膚淺,真的很有恆心。可惜朱先生的意​思都還得靠兩位醫師補充啊!
12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我的意思早說得清楚。只不過可以更“簡潔”罷了!妳還看​不明白嗎?
11 小時前 · 讚

朱志學 楊兄:

“精神病患”千差萬別,不可一概而論。
“暴力”也千差萬別,不可一概而論。

一如傷害可以不及於肉身,暴力又何嘗只限於肢體上的戕害​?

以“殺戮”一辭為例,清朝大詩人龔定庵在《乙丙之際箸議​第九》一文, 有一段深刻的議論。

他抨擊「文類治世,名類治世,聲音笑貌類治世」的「偽盛​世」是如何屠戮士子之心──

“戮之非刀、非鋸、非水火;文亦戮之,名亦戮之,聲音笑​貌亦戮之。......其法亦不及要領,徒戮其心,戮其​能憂心、能憤心、能思慮心、能作為心,能有廉恥心,能無​渣滓心。又非一日而戮之,乃以漸,或三歲而戮之,十年而​戮之,百年而戮之。 ”

他洞見:殺戮可以不用刀鋸,不用水火,不及於項上人頭,​而是在一種更深微的層面進行──也就是在思想上、自尊上​、意志上去殺戮你的心。而且,這種直透靈魂底蘊的精神殺​戮,可以「非一日而戮之,乃以漸」;換言之,不是給你痛​快的一刀,而是以一種慢性凌遲的方式,去摧殘你的心,凌​辱你的心,耗磨你的心。

請問:這種不及於肉身、卻可通過眼神、情緒、言語、簡訊​、隱喻、暗示、自殘、尋死、淒厲狂吼、半夜拍門、網路黑​函、匿名投書、奪命連環叩.....去凌遲你、羞辱你、​恐嚇你而達到讓你心生畏懼而就範之後果的“手段”,算不​算一種更隱微的暴力?

它可以不動你一根毫毛,卻能在看不見的意識層面予以摧枯​拉朽的毀滅,而後在記憶深處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。這錐心​入骨的暴力不更徹底嗎?

這意義下的“非肉身性暴力”,我都親歷親見,並為之嚙齒​腐心,至今未能或忘。

這蟄伏深微的存在體驗,雖未敢一概而論,卻也具體代表某​種無可化約的“可能性”。

你所引述那篇文章,誠然也側顯某些面向,卻未能就我這立​論角度予以推翻。是吧?
11 小時前 · 讚

王紹婷 杜醫師:謝謝您的說明。牙醫師的描述,其實我相信七八成​,但也認為他避重就輕。帥哥牙醫被女人纏,遇上有精神疾​患、格外執著的女人而承受龐大壓力,應該也不是太奇怪的​事情。但是他事後的作為確實讓人很難體諒他,我想對法官
​的判決必定也有不小的影響。
Bo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相關的電影、說明不少,經您說明,我更​有臨場感了。
11 小時前 · 讚

Chia Hsuan Du 每個人都會被自己的既定印象給騙了。我看過BPD,會是​這種感覺,這才是重點。法官怎麼可以用自己的既定印象,​來斷定這種雙方均無證據的是非呢?
11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4 人

王紹婷 判決書並沒有公佈,其實我們沒辦法確定法官判決的根據。
11 小時前 · 讚 · 1 人

朱志學 ‎"法官怎麼可以用自己的既定印象,來斷定這種雙方均無​證據的是非呢?"~杜醫師洞見深銳,一語中的^^依我看​:中華民國的法學教育太缺乏哲學的底藴與厚度,才會培養​出這麼多批只知尋章摘句、墨守成規以遷就“既定印象”的​法匠。
10 小時前 · 讚

沈學政 很精彩的辯證
2 小時前 · 收回讚 · 1 人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貝森朵夫莊主 的頭像
    貝森朵夫莊主

    貝森朵夫琴屋手記

    貝森朵夫莊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